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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服务贸易承诺表中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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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题】服务贸易 【 正 文】 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已经公布施行,我国政府必须要按照承诺表的承诺,对外开放本国的服务市场,对国内服务企业的保护也不可能超越承诺表的范围。因此,国内的服务企业应该认真研究我国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熟悉和了解承诺表的相关内容,尤其是熟悉和了解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知识是当务之急。 一、市场准入是承诺义务而不是一般义务 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是指各成员国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市场进行宏观掌握和控制的制度。为了减少各成员国管制服务贸易的障碍,切实改善市场准入的条件,使各成员国逐步放宽服务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市场开放的程度,《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对市场准入作了专门的规定: 各成员国可以决定给予其他成员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的期限、限制和条件,但不得低于其在承诺表中所规定的标准。在其承担市场准入义务的服务部门中,各成员国不得在关于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交易或资产的总金额、业务或服务总量、雇佣的人数、提供服务的法律实体的类型、外国资本参与的比例或投资总额方面采取或维持限制,除非该成员国已在它的承诺表中列明。 仔细分析《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市场准入条款,可以看出市场准入原则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市场准入是承诺义务而不是一般义务。一国是否承担市场准入义……<<<<<全文未完,本文约3307个汉字,655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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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dssd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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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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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黄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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