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的论文]
【摘要】劳动仲裁不应对申请范围之外的事实或法律关系进行认定或审理,更不能将申请范围之外的事实或法律关系的认定或审理作为另案仲裁的依据,否则,当事人会基于对仲裁委的错误认定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从而给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产生的不良后果。 【关键词】劳动仲裁;案外事实或法律;认定与审理 一、案情简介 2012年3月,云南省巧家县周某(女)、俞某夫妇向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诉称,2001年11月经云南A研究院职工赵某介绍,周某(女)、俞某夫妇到昆明B牧业有限公司从事养牛工作。每月工资各为9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2月初,周某(女)、俞某夫妇到B牧业有限公司领取工资后,被B牧业有限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关系,为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B牧业有限公司支付2001年11月至2012年2月之间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各项社会保险金。通过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官劳人仲字(2012)第132、133号裁定书认定:2001年11月周某(女)、俞某经赵某介绍,到云南A研究院从事养牛工作,每月工资各为900元。云南A研究院与昆明B牧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隶属关系。裁定驳回周某(女)、俞某的仲裁请求。 2012年5月周某(女)、俞某夫妇再次向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诉称,2001年11月经云南A研究院职工赵某介绍,周某(女)、俞某夫妇到云南A研究院从事养牛工作。每月工资各为9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云南A研究院支付2001年11月至2012年2月之间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各项社会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生效的官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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