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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阶段过失的实行行为

[宪法监督的论文]    
    【内容提要】阶段过失是指过失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同一行为人的不注意行为有两个以上,且这些行为属于阶段性场合的存在。对于阶段过失的实行行为,理论上有过失并存说、接近过失单独说和过失阶段说等不同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判断行为的危险性。对此问题,以实质的危险作为判断标准具有合理性,但其内容应当是与具体结果相联系的、客观的紧迫危险,即“控制不能的危险”。按照这一标准,阶段过失的实行行为必然是最接近结果的一个行为。接近过失单独说符合过失犯的本质,能够明确限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关键词】阶段过失 实行行为 过失并存 过失单独 实质危险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中的阶段过失,是指过失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同一行为人的不注意行为有两个以上,且这些行为属于阶段性场合的存在。例如,甲在驾驶中东张西望,直到近前才发现正在过马路的行人乙,甲急踩刹车时却误踩了油门,结果将乙撞倒致其死亡(误踩油门案)。在这种场合,甲存在着驾驶过程中不注意前方和误踩油门两个不注意的行为。如果甲履行了任何一个注意义务都能避免结果发生的话,那么,应把哪一阶段的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对象的实行行为呢?
    初看起来,无论将何种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都不影响上例中的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似乎这一问题无关紧要,其实不然。我国学者早就认识到,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分析出行为本身的过失心理;只有过失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才是有刑法意义的危害结果。因此,过失行为对认定过失犯罪有着决定性的意义。⑴只不过,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并不区分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只是概括性地表述为“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⑵即,主流观点认为,故意犯、过失犯只是在主观要件上存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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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fd4rtf     最后编辑:admin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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