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的论文]
在当代意义上,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基于当时所处环境和相关科学资料所形成的反犯罪现象的基本观念和所选择的对策体系。[1]2004年12月22日党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这之后,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掀起了一股从不同侧面讨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热潮,至今为止,对这个论题的讨论仍然甚嚣尘上。“观今宜见古,无古不成今”,考量我国刑罚史的演进,经历了一个从古人的宽猛相济、刑罚世轻世重到新中国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乃至目前的宽严相济的嬗变,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统治者对采取怎样的刑事政策的抉择无一不是建立在对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判断的基础上。毋庸置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之前的刑事政策在内涵上具有一脉相承的特性。但是在当今党和政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的口号以及最高审判机关一贯强调“少杀、慎杀”的审判理念并且果断采取将死刑核准权收回自有的具体措施的大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解读是否仍然一如既往地遵循之前的传统程式?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否赋予了刑事立法、司法新的时代意义?更进一步来讲,作为审判机关,能否或者怎样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为构建和谐社会有所作为? 现今一般学者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如下理解: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相济,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和平衡;严不能严厉到顶,宽不能宽大无边;抑或是轻其轻者,重其重者。以上是对宽严相济的法哲学展开,符合我国历来的中庸思想,不偏不倚。但是对于我们在实质上理解宽严相济的内涵,以上表述未免具有浮于表面的嫌疑。笔者认为,正确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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