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要: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在保护婚姻关系中受害方的权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符合我国现阶段婚姻关系所呈现出的特征,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使我国婚姻法制度日趋完善。
关键词:婚姻;过错;损害赔偿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近些年来“,第三者”的现象略显普遍,家庭暴力也呈明显上升趋势。许多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当事人均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但却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为适应社会需求,我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的4月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增设了新的内容,使婚姻法更趋于完善和成熟。修正案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等离婚救济制度,使无过错一方(弱势一方)得到相应的救济、补偿和安慰,这样就消除了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带来的许多顾虑,这对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
现今社会,离婚现象的普遍,但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例都是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因此,法律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就是要以造成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害以物质的形式对受害一方予以补偿,使受害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救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种普遍的心理需求,这种心理感受属于道德管辖的范畴,内心情感的复杂性为道德留有巨大的讨论空间,这些也不足以弥补受害方的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公众所需要的并非口头上的讨论,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现如今,婚姻当事人不愿过多地去探讨当事人过往婚姻生活中的对与错,更倾向于用物质方式弥补相对方的身体、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婚姻法》的完善,这标志性的突破意味着在婚姻家庭领域,人们追求和向往的自由、平等、尊重、保障人权的态度和观念已普遍为社会所接受和支持;过去片面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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