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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本位还是个人本位

[法学理论论言语]    
    一、问题的提出
    清末民初,我国的法律发生了重大变革。之所以称其为重大变革,是因为触及到了法律的本位问题,而这是我国历朝历代从未触及,也不可能触及的。通说认为,法律的本位就是法律的中心观念。(1)“法律苟为纯粹之自然的法则,自无所谓中心观念存乎其间;法律苟为纯粹之人为的规范,则其中心观念可以永久不变,亦可以任意变更。然法律乃本于自然之人为的规范。故有其中心观念,而其中心观念又随社会之进化而变迁焉”。(2) “民法之基本观念,亦即民法之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3)
    古代法律以规定社会成员的义务为基本内容,学界因此称其为义务本位。近代以来,一些国家的法律以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为基本内容,学界因此称近代以来的法律为权利本位。到了现代,必须强调社会的利益,学界又认为,法律开始了以社会为本位的时代。日本法学家穗积重远表述为:“个人尚未自觉的时代,法律为义务本位;到了个人自觉的时代,法律进于权利本位;倘若到了社会自觉的时代,那么法律自当以社会为本位,现在这第三时期已开始了??”(4)据此,法律的发展史经历了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过程。
    然而,这些论述中存在一系列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什么是法律的本位? 如果一种法律以规定义务为基本内容,这种法律就是义务本位,那么,义务和权利本来就是相对范畴,规定义务就是规定权利,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呢? 义务本位的法律的实质是:法律只确认少数人乃至一个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资格,即人的资格,多数人不享有或只享有不完全的权利资格,即不享有人的资格;其实就是只承认少数人乃至一个人是人,不承认多数人是人。因此,义务本位实质上是非人本位。权利本位的法律的实质是:法律确认所有的自然人都享有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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