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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

[法学理论论言语]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六)》 骗取贷款 票据承兑 金融票证罪 罪刑模式
 
内容提要: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引言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规定:“在刑法第175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般认为,该条的宗旨是将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行为予以犯罪化,是严密法网的体现,是我国在金融领域加强金融监管刑事政策的体现。[1]《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设立了一个新的罪名,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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