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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的负面效应的法律规制

[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 要]随着一人有限公司的形式即将载入《公司法》,我们必须警惕一人有限公司存在的种种弊端,从一人公司的登记设立、财务监督和加强股东责任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以促进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一人公司  弊端  规范
    7月24日《新京报》报道,公司法修改草案已基本形成,草案规定,一个自然人可投资成立1个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元。一人公司的形式有可能得到法律认可,体现了国家更加注重建设有效率的、平等的市场经济,一人公司也激发人们的创业欲望。  
    对一人公司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公司资本的由一个股东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1]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并且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一人公司也称独股公司、独资公司。”  [2]  “一人公司,系指公司之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之公司”  [3]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二是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由公司惟一的股东所有,即一人公司的惟一股东必须持有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在西方发达国家一人公司的出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出资经营者为追求有限责任利益,将其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的结果。  
    既然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自然会有人通过滥用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责任,在我们对一人公司充满期待的时候,我们绝对不能忽视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端,例如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制度因为只有一名股东而无法建立,公司的财产易于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使得交易者承担了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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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fgr     最后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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