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网
法学理论论言语首页>>法律论文 更多法学理论论言语
  
栏 目 导 航
语文论文
数学论文
英语论文
思想政治
物理论文
化学论文
生物论文
美术论文
历史论文
地理论文
自然论文
班主任
音乐论文
体育论文
劳技论文
农村教育
德育管理
计算机
素质教育
教育综合
写作指南
会计论文
法律论文
国际贸易
护理论文
保险论文
金融证券
经济管理
农村经济
医学论文
环保论文
建筑论文
审计论文
旅游论文
ERP论文
公安论文
农林牧渔
水利水电
园林论文
电力论文
财政税务
发展观
社会实践
物业管理
电子商务
物流论文
计划总结
军事论文
马列毛邓
交通论文
烟草论文
给水排水
消防论文
财务管理
会计内控
文学艺术
电气暧通
行政管理
管理学
工商管理
政治哲学
幼教论文
评估论文
心理学
药学论文
社会文化
工程通信
安全论文

对《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理解

[法学理论论言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工作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不乏较多突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是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规定在理解与适用上均引起了较大的歧义。
    一种理解:只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便是超出诉讼请求,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另一种理解: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但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只确认诉讼请求部分,对超出诉讼请求的部分则不予确认。笔者认为以上两种理解均有值得商榷之处。
    第一种理解突破了司法解释本意,做了扩大理解。即便司法解释本意如此,做这样的规定也很值得讨论。其理由是:第一,这一规定违背了民事诉讼关于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从程序上讲,没有原告的起诉就不应当有法院的审理。从实体上讲,没有原告的实际诉讼请求就不应当有法院的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如果无条件确认了当事人达成的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无疑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第二,这一规定为当事人逃漏诉讼费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根据这样的规定与理解,假如诉讼标的为一百万元时,原告完全可以只起诉十万元,然后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达成标的为一百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得到法院的确认,原、被告就可以花很少的诉讼费达到较大目的的诉讼结果,从而逃漏大量的诉讼费,损害国家利益。第三,这一规定可能会成为枉法裁判的突破口。我国普法起步较晚,并且普法的内容与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需要极不相称,普通公民的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在诉讼中享有多少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知之甚少,如果允许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内容得到法院的确认,就有可能在法官的极力周旋与调解……
<<<<<全文未完,本文约1294个中文字,未计算英文字母、数字>>>>>
已经是会员的请点这查看全文,点卡用户将从您的卡中扣除一点。
成为会员步骤如下:注册用户名在线购卡
 
投稿人:fd4rtf     最后编辑:admin46
法学理论论言语
 
法学理论论言语
  版权申明:以上论文为网友投稿或收集于网络,论文资料仅供参考,如果你是作者,需要删除这篇论文,请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站内搜索引擎||站点地图||在线购卡|
版权所有 教育论文网 Copyright(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