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网
法学理论论言语首页>>法律论文 更多法学理论论言语
  
栏 目 导 航
语文论文
数学论文
英语论文
思想政治
物理论文
化学论文
生物论文
美术论文
历史论文
地理论文
自然论文
班主任
音乐论文
体育论文
劳技论文
农村教育
德育管理
计算机
素质教育
教育综合
写作指南
会计论文
法律论文
国际贸易
护理论文
保险论文
金融证券
经济管理
农村经济
医学论文
环保论文
建筑论文
审计论文
旅游论文
ERP论文
公安论文
农林牧渔
水利水电
园林论文
电力论文
财政税务
发展观
社会实践
物业管理
电子商务
物流论文
计划总结
军事论文
马列毛邓
交通论文
烟草论文
给水排水
消防论文
财务管理
会计内控
文学艺术
电气暧通
行政管理
管理学
工商管理
政治哲学
幼教论文
评估论文
心理学
药学论文
社会文化
工程通信
安全论文

试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法学理论论言语]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婚姻法》,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婚姻法》填补了我国的一项立法空白,把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次从立法上确立起来。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中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进一步阐释,进一步明确了损害赔偿的含义,赔偿义务主体,提出赔偿的方式等问题。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实施了重婚、同居、遗弃、虐待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要求过错方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仍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不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权,依前条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对于财产之外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可见,在一些国家,婚姻立法是以契约为理论依据,婚姻被认为是民事上的要式契约,婚姻是契约的缔结和解除,都适用关于一般契约的规定。既然是契约关系,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理应依契约法的规定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现代婚姻固然应当强调爱情基础,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现实婚姻是有契约性和法定性特征。其契约性特征表现在婚姻关系的建立是当事人……
<<<<<全文未完,本文约3055个中文字,未计算英文字母、数字>>>>>
已经是会员的请点这查看全文,点卡用户将从您的卡中扣除一点。
成为会员步骤如下:注册用户名在线购卡
 
投稿人:fd4rtf     最后编辑:admin46
法学理论论言语
 
法学理论论言语
  版权申明:以上论文为网友投稿或收集于网络,论文资料仅供参考,如果你是作者,需要删除这篇论文,请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站内搜索引擎||站点地图||在线购卡|
版权所有 教育论文网 Copyright(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