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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陷害教唆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法学理论论言语]       从主、客观角度界定陷害教唆行为
    陷害教唆,也叫陷阱教唆,是指教唆人为陷害他人,出于使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而教唆他人犯罪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陷害教唆常表现为行为人诱使他人犯罪,待其着手实行犯罪的时候,通知警察将其逮捕。
    从概念上分析,陷害教唆主观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意在陷害他人,这是行为人实施陷害教唆的动机所在。二是行为人具有使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既遂。在行为人的主观上,让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只是行为人陷害被教唆人的手段。
    同时,陷害教唆客观上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行为,这是陷害教唆的必要行为。二是行为人通常伴随有告发被教唆人的行为,即在被教唆人实施被教唆行为时,教唆人向警察或其他人告发被教唆人的行为。不同的是,陷害教唆的告发行为只存在于部分陷害教唆中,这是因为被教唆人行为未遂的情形具有多样性。
    在陷害教唆中,被教唆人行为的未遂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被教唆人的行为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既遂,即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性质本身具有不可得逞性,如教唆他人用白糖拌烟灰杀人。二是教唆人告发而使被教唆人犯罪未遂,如被教唆人刚着手实施犯罪,教唆人就通知被害人。
    理论上对陷害教唆的理解莫衷一是
    我国刑法学界对陷害教唆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陷害教唆构成教唆犯的未遂。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被教唆者未接受陷害教唆,依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属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对教唆者按教唆犯的未遂犯处理;被教唆者接受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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