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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与诉权配
诉讼主体问题——一个实证的分析
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此案承包人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审级法官制度
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
影响法院执法环境的若干因素及对策
论我国诉讼外纠纷调解机制之构建
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与执行若干
人民法院获取执行财产证据的构想
浅谈执行听证程序中的执行和解
执行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的负责人非法处置人民法院
浅析执行异议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及
论基层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
浅谈财产保全在执行中的作用
委托执行案件成为积案的原因及解决
执行证据的调查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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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与诉权配置

[法学理论论言语]      一、判例简介:原告湖北摩擦材料总厂清算组诉
         襄樊市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案
  一九九二年九月,湖北摩擦材料总厂经批准在襄樊市征用土地66.55亩,用于轿车配套技术引进改造项目建设,但因境外资方企业破产倒闭,致使合作建设项目失败、土地闲置。后经襄樊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告襄樊市土地局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收回湖北摩擦材料总厂闲置的66.55亩土地使用权。同年六月,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与湖……

    二、问题的提出 
  破产(bankrupty)程序的性质,理论研究中虽有诉讼事件、非诉讼事件、特殊事件三说之争[2],但我国破产法作为依特别法开始的特殊程序,其不同之处不仅在于其启动程序__破产申请的提出,须经破产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而且基于我国计划经济传统和对破产法功能的扩充,政府参与破产程序的色彩过于浓厚;在破产申请、破产宣告乃至破产终结的整个破产程序中,都直接或间接地渗透有相关行政管理行为,民事破产法律关系与破产行政法律关系相交织,是我国破产程序的一大特色。因此,加强破产程序中行政管理行为的研究,合理配置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诉权,是维护破产程序参加人合法权益,控制和监督破产程序中行政权力的有效途径,对完善我国破产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分析
  本文所称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指破产行政管理行为和发生在破产程序中的其它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政府相关部门对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批准行为
  我国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5)项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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