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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报废助力车的法律思考

[法学理论论言语]    
    某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通告:由于助力车严重污染环境,凡行驶达四年的助力车一律予以报废,凭报废手续再办理摩托车、轻骑牌照时,给予优惠一定数额的竞标费,不主动办理报废手续的,一经查扣,强制报废。
    
    应如何评价行政主体强制报废助力车的行为呢?助力车是所有者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其拥有助力车是付出了合理的对价,且获得了管理者政府的许可,政府主管部门收取了城市增容费(竞标费),颁发了车牌照。用看似合法的行政权力来消灭公民的合法财产,笔者认为这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严重侵权。
    
    一、关于行政强制
    
    从该行政行为的外部表现看,是一种极不规范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了有效地维护行政管理程序,保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目的和保障行政效率所采用的法律授予的强制性手段。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对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规。为了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02年4月下发了《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第二条对行政强制措施作了如下定义: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强制方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该意见稿第四条对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作了规定,设定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本法规定。未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强制报废助力车”行为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首先,设定行政强制的主体要合法,即必须要有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宪法、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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