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的论文] (三) 反跨国避税后关联企业间税责分担研究 鉴于当前世界各国针对跨国关联企业避税的反避税手段大多是对各关联企业的应税所得进行事后调整和确认,那么各跨国关联企业间的税责分担和如何保障相关税责的最终实现问题就尤为重要。对此,有的国家将跨国关联企业相互间税责的转移分担列为“第二次纳税义务人”他人责任的重要内容,直接明确在本国税法之中,有的国家在这个问题借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许多成功的税收判例。实践表明,尽管两种方式在表征和法理上的差异较大,但两者在打击关联企业跨国避税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妙。 1、 税法上他人责任中“第二次纳税义务人责任”的运用 (1) 税法上的他人责任 传统税法以奉行自己责任为原则(所谓自己责任,是指税收债务人原则上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自己的税收债务的一般担保,换言之,税收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就自己的税收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税法上突出自己责任,是税收法定主义贯彻的结果),但随着现代国家税赋的加重,纳税人逃避税收的现象日趋严重,直接导致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面临困难或危险。随着立法技术的进步,国外税收立法对此极为重视,税法除了坚持自己责任外,各国也纷纷重视运用他人责任作为补充。所谓税法上的他人责任,即税法为确保税收债权的获偿,规定一定要件者应为他人的税收债务承担责任。 他人责任的运用,无非在于扩张纳税义务人之“人的范围”,进而扩充“责任财产的范围”,使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有更多的人与物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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