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的论文] 关键词: 刑事诉讼/司法改良/证据制度/不彻底主义 内容提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制度的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较修改前的内容有进步之处,但也存在明显不足。修改内容呈现明显的不彻底性,这种不彻底性有着多种原因,改良司法中由于妥协造成的不彻底性必然导致法律修改的效果打上折扣甚至不能如预想的那样达到目标。 对证据法或者证据制度应当给予足够重视,道理并不复杂:证据为诉讼不可或缺,凡法治成熟社会莫不对证据和证据制度高度重视,因为官司打的主要是证据,焉有等闲视之的道理?理虽如此,看看我国几大诉讼法典,无不启人疑窦,我国法律上就证据所做规定只有区区几条,可谓先天不足,官司年年打,月月审,要不是司法解释有所裨补,案件要想顺顺当当地公正办下来,嘎嘎乎其难。 如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其中证据制度四个方面的修改令人瞩目。这四个方面包括: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排除非法证据制度,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证人保护制度。对于法学界来说,这四个方面的修改,早已欲穿秋水。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证据制度上只增加“视听资料”为新的证据种类,当时学界呼声强烈,要求就这些方面作出修改。时光荏苒,一晃又过去15年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如今要将人们期盼已久的内容纳入其中,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回响当在意料之中。 本来,《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相较修改前的内容是有不少进步之处的,但社会反响并不如预期的好,反而一些容易引起疑虑的内容成为舆论焦点。修改的内容有进步却遭骂,不但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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