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的论文] 契约法基本制度的正当性论证 ——一种以主体为基点的研究 关键词: 契约法基本制度;正当性论证;主体 内容提要: 根据对现代契约法基本矛盾的不同立场,契约法正当性理论分为道义论和目的论两脉。这两种理论都不能合理论证被普遍认同的契约法基本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的理论根基都是单一主体:前者是单一的抽象化原子论的主体,后者以单一的情境化交互性主体为基础。以具有双重属性的主体—罗尔斯理论中的道德主体—作为基点,可以推导出衡量契约制度正当与否的两个契约法正义原则,这些正义原则能够给契约法基本制度提供充分的正当性论证。 合意制度、缔约过失制度和显失公平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契约法普遍认同的三项基本制度,它们构架了现代契约法的整体,体现了现代契约法的独有特点。不过,合意制度体现的是古典契约法中的契约自由思想,显失公平制度侧重对契约结果公平的寻求,而缔约过失制度的正当性依据则在于受诺人对允诺人所产生的信赖。因而,这三项制度在契约中的自由行为本身和这种自由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之间就可能产生紧张关系,因为契约结果上的公平和受诺人的信赖,都可以看做是允诺人的自由意志行为所导致的某种结果。因此,若要把这三项制度建构为一个和谐、一贯的整体,并且给这些制度提供正当性论证,就必须解决这样一个基本问题:衡量契约制度正当与否的标准究竟是古典契约法中所遵奉的意志自由行为本身,还是自由意志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围绕着这个问题,契约法正当性理论可以分为道义论和目的论两脉。[1]这两种理论尽管都基本接受了上述三项制度,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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