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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地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初步评价

[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要] 2006年是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内地和澳门香港两个特别行政区先后签订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1与澳门的《安排》相比,香港的《安排》经历了经过较长的艰难磋商过程,也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挑战。虽然从宏观意义上讲,《安排》无疑反映了《香港基本法》关于促进内地和香港间司法合作的精神;但在《安排》签署之后,也有一些知名的专业人士立即对其有效性表示了保留。2在这一背景下,本文试图对内地香港的《安排》进行一些初步评价。文章首先对双方协商的背景及其关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的回顾;第二部分考察《安排》中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探讨《安排》在推动两地司法协助中取得的进展;第四部分分析在实施《安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后作出一些结论性评语。

  [关键词] 区际司法    民商事    协议管辖

  一、内地香港就《安排》协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关注

  (一)两地对承认域外判决不同机制和回归后存在的问题

  在香港,一个域外民商事判决可以以两种方式得到执行。一种是成文法的途径,即根据香港《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的司法判决。1其优点是通过登记即可使这些判决取得如同香港法院判决一样的效力,而无需在香港重新诉讼。寻求以成文法登记制度在香港执行域外判决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判决为域外高等法院作出的具有“终局性”(Final and Conclusive)的判决;二是香港与该法域必须有互惠安排为基础。2虽然香港《外地判决条例》是依照英国1933年立法而制定并主要在原英联邦国家和地区间使用,在实践中已因建立互惠关系而被扩展适用于包括法国,比利时,德国和以色列等大陆法系的国家。3

  涉及金钱给付的域外判决在香港也可以普通法的方式被执行,即是有请求权的一方以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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