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要」使用自备的法律代价理论,对官府观念下压制型行政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促进管制与调控型政府进行法律代价审思
「关键词」行政,法理
最近,某市工商局、安监局发布《通告》,责令城区和部分郊区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限时、统一进入新开发的集中市场经营(中文“市场”语义,是指群聚和买卖货物的有形“市”,法律史学研究标明 “市”习惯配备“市长”、“巡人”等管理角色),并规定对不服从者吊销行政许可。根据“请示文化”的潜规律,我们可以推定,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对“市场”进行大规模调整,一定具有更高层行政官员默认或明示授意。《通告》代表着一级城市政府的管理水平,标明了“管制与调控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时差。
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案例,引起了作者进行其规范剖析和学理思考的兴趣。它典型,是因为它体现了“管制与调控型政府”积极干预社会的特征;它典型,也因为它是以政治概念推动的“依法治理”,是“政法”一体的行政行为。在政治人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视角,通常会将此行政行为,视为 “正当管理”――该行政行为的目的,被假设出“促进公共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正当的政治性意义,但是在法律上该行政行为存在严重问题。为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缩短现今政府和“法治政府”的时差,笔者试对《通告》的法律性意义作出剖析。
一、《通告》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规范剖析
(一)它是违法行政行为
1、《通告》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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