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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及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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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论文] 未成年人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是我结合自己十二年的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和四年的法学理论学习,做此文章的主旨。
我们通常所说的未成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本文未成年人的方根范围指在校中小学生,要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过程,首先要认识一下:
一、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
在我国,心理学家根据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综合特征,把其全过程划分为六个年龄阶段:(一)乳儿期(0-1岁)。(二)婴儿期(1-3岁)。(三)幼儿期(3-6、7岁)。(四)童年期(6、7-11、12岁)。(五)少年期(11、12-14、15岁)。(六)青年初期(14、15-17、18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一)至(三)为学前儿童阶段;(四)为小学阶段;(五)为初中阶段;(六)为高中阶段。
学前儿童阶段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较快的阶段,心理活动发展逐步形成过程,感觉知觉迅速发展,能感知事物,有一定的注意力和记忆力,思维开始逐步形成,最初的个性倾向也开始形成。小学阶段也称学龄初期,是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重大转折时期,语言由口头向书面过渡,思维由具体形象向抽象逻辑过渡,观察力更加准确,识记能力迅速发展,情感体验更加丰富和深刻,意志的自觉性、坚持性日益增强,个性进一步发展。
初中阶段也称学龄中期。半儿童半成人是其显著的心理特点。这时已进入青春发育期,是未成年人心理急剧发展的时期,各方面都经受着较大的动荡,我们称之为“狂风暴雨期”,其生理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身体迅速增长;2、神经系统接近成熟;3、性成熟的开始。其心理特点主要表现在:(一)识记过程有了新的提高,感知能力成人化,时空观念发展快,注意到事物的联系;有意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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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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