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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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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小论文] 20世纪以来,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更深的发展和进步,与此同时,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冲突所涉及的领域也有更多的冲突发生。为此,世界上一些国家除对传统的保护物质性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外,还提出了保护非财产权的法律观念,并将这种对精神生活的非财产损害与金钱内容联系起来,以此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精神利益,由此在法律上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在我国,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是诉讼,而根据诉讼的自身特性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大量的司法实践中也证实了确立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001年3月最高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客体、抚慰金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仅限于民事方面。而在刑事诉讼,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笔者试就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谈些粗浅看法。
一、完善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社会冲突往往会伴随着一方或双方因他人的过错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这种损害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但目前在冲突解决过程中,人们往往只重视对物质利益的恢复和补偿,但对精神层面受损如何补救重视得还不够,而事实上,社会冲突的解决不仅要做到社会关系表面上的理顺,更强调心理层面的和谐。从中可以看出,强调物质损失又重视精神损害是完整社会冲突的必然要求。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无疑使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定神损害赔偿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许多方面都有了新的进展。而在刑法领域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却未有所突破。过去一般的概念认为,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加害人(即被告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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