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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法定中明确化原则的缺陷及补救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行法定主义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质是在着力强调罪与刑的明确化。罪行法定的明确化,是要求刑法对犯罪和刑罚的具体规定,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量刑界定清楚、意思明白,即理性条文明确理解而不生歧义;罪名刑罚清晰确切而确定不移;实践中操作明确化,必要时可作扩张或限制性解释。定罪处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体现着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治精神。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真切地感受到明确化原则的局限、缺陷,必须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补充、补救,以维护刑法本质的尊严。   一、罪刑法定中的明确性原则的由来及内涵   罪刑法定主义最早源于英国大宪章,17、18世纪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极力倡导下,罪刑法定思想得到更加系统和全面的论述,从而形成一种思想潮流,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意断相抗衡。较为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当推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但罪刑法定真正奉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被看为近代刑法鼻祖的费尔巴哈有力倡导的结果。他明确指出:“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罪刑法定从学说到刑法原则的转变,是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才完成的。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从此,罪刑法定原则得以形成并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审判奉行的基本原则之一。   明确化原则,彻底摒弃罪刑擅断主义。罪刑擅断是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司法的特征,也是专制主义的表现,封建统治者、法官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不顾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法律规定时,按个人意志随便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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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f6h6   时间:200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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