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近些年来,美国公众此较重视保护犯罪行为直接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从立法、受害人得到实际赔偿以及为受害人提供服务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保障受害人行使其应享的合法权益。
一、修改立法,对某些案件的控诉证据降低了要求
过去有些州的法律规定,控诉被告人实施强奸罪,起诉方必须证明受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过博斗,甚至受害人身体的非性部位有明显的伤痕。现在,有些州的法律修改后,起诉方只要证明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了威胁或暴力,就足以证明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的性进攻行为是未经受害人同意的。由此可见,按照这些州原来法律的规定,起诉方如果不能证明受害人对加害人进行了搏斗,或者有明显的伤痕,而只能证明加害人的性进攻行为是违背受害人意志的情况,控诉的强奸罪就不能成立。这样,实际上起到了放纵强奸犯的作用,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失去保障。因此,立法上合理地降低控诉证据的要求,是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极为有力的措施。
二、建立多种渠道,保证受害人得到损害赔偿
解决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基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传统的正当法律程序解决。美国不实行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所以,犯罪行为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不是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而是在刑事诉讼之外,由受害人或其家属向犯罪人或有关方面提起民事诉讼另行解决。
另一种是通过诉讼谈判解决。近十几年来,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起诉和被告双方进行诉讼谈判、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解决的(这种诉讼谈判的具体做法各州不一)。起诉和被告双方在谈判被告人的罪行性质和量刑问题时,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也就一并解决了。
受害人有权要求物质赔偿的犯罪性质,范围较广,不限于造成物质损害的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一种犯罪行为,即使只是在人格、人身方面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并没有造成物质损害,受害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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