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 要]目前假释制度(在我国相应指取保候审制度)凭借其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对国家资源的节约,防范犯罪习性的交叉感染等优越性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概念,范围,适用条件和申请主体,变更和撤销,保证人的责任及其追究等方面都有其独自的特点,但由于我国建立此项制度时间较短,从内容到程序上存在着些许弊端,相继出现了取保候审权利的忽视,续保,决定取保候审的程序不完善,宣布取保候审的机关不明确,保证金的交纳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它的缺陷和不足,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模糊了司法机关的职权,给诉讼工作造成了这样或那样的不便。本文从取保候审的概念,范围,适用条件,申请主体,变更和撤销,保证人的责任及其追究等本体要件出发,结合中外相关制度,试对适用取保候审的意义、程序、宣布取保候审的机关、续保的方式、保证金的交纳等进行论证,并针对各个问题提出了应如何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假释 取保候审 续保 保证金 立法完善
一、保释制度的优越性
保释是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相应称为取保候审制度)。早在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就规定了请求准予保释是被羁押人的一种权利。保释制度的形成有两条重要的理论基础:一是任何人均享有自由权,哪怕存在犯罪嫌疑,也应尽量保证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二是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都是无罪的,都应享有自由的权利。
保释制度目前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纳,我国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亦也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保释制度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的采用,就在于它自身的优越性。
第一,保释制度具有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固然有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要看到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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