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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控辩平等与被控人人权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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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丰富,包括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公共安全;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审判,防止轻罪重判;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包括不得对其虐待,不得侮辱人格以及不得给予其他非人道的待遇等等。 控辩平等是有效保障被控人人权的前提,本文仅从控辩平等的角度来探讨对被控人人权的保障。 一、控辩平等与保障人权原则的确定 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司法隶属于行政,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任法官,由此而形成侦、控、审三位一体的诉讼体制,司法机关不管是否有人控告,都有权主动追究犯罪,被告不是诉讼的主体,而是诉讼的客体,只是作为被拷问被定罪判刑的对象,口供是定罪的依据,所以当权者往往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得到有罪口供,进而定罪。被告没有反驳和辩护的权利,也没有其他诉讼权利,更谈不上人权保障。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思想最早出现在1354年爱德华三世时代,即“凡是剥夺某种个人利益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权、陈述权和倾听的权利”。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欧洲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相继取得了胜利,这一原则成为各国法律中保障人权的根本原则,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资产阶级在对封建制的纠问式进行抨击的同时,提出了一系列保障诉讼的民主化原则,其中就有诉讼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1836年,英国颁布了取消对辩护权进行某种限制的法律,正式形成了辩论式诉讼。这种辩论式诉讼后来成为美国的宪法原则。与此同时,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实行职权主义的审问辩论式诉讼。这两种诉讼的共同特点之一是保障被控人的人权,确立辩护制度、公开审判以及审判独立的诉讼原则。随着这一系列民主法制原则在各国法律中的确认,联合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文件,确定了上述基本原则。1948年12月10日的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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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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