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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法定要求司法者能动地“发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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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不论社会是处于正常状态下,还是处于突发事件引起的紧急状态下,罪刑法定原则都必须得到遵循。但是在紧急状态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地位面临两种考验:第一是罪刑法定虚无主义。对于在突发事件中出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完全不顾“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要求,以情感代替法律,实际上采取一种类推的方法而定罪。第二是罪刑法定教条主义,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理解为“法无直接规定不为罪”。因为在刑法条文中找不到与新发事实一一对应的直接规定和词句,因此机械地理解罪刑法定,认为刑法既然“没有规定”,所以没有办法用刑法来调控新出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说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 罪刑法定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其精髓,以限制司法权的滥用为其初衷。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不论这一行为多么引人注目,其危害程度多么严重,绝对不能定罪,这是司法机关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是否面对新出现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就无能为力了呢?非也。罪刑法定绝对不是一个机械的教条,它需要司法者能动地去发现法律,将法定抽象的罪刑与现实的具体事实对应起来。刑法的规定只是一种抽象化了的、类型化了的法律规范。现实生活中很多所谓新发的犯罪事实,其实早就蕴涵在刑法的明文规定之中,只不过需要司法者能动地将这些规定发现出来,然后与具体的犯罪事实相对应。这次SARS事件中出现的许多危害社会的行为貌似新奇,但经过一定的司法推理,完全可以为刑法条文所包含。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相违背,而是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司法能动。罪刑法定并不排斥对刑法条文合理的解释,更不排斥司法人员在该前提下对刑法的能动发现…… <<<<<全文未完,本文约2864个汉字,52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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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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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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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647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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