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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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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专毕业论文] 现代刑事审判制度建立在国家追诉主义理论基础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并有权发动刑事审判程序,法院不得主动启动审判程序,不诉不理是法院司法被动性的基本体现。刑事审判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追诉犯罪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法院的使命是通过对国家追诉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方面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独立地判明国家追诉机关对该人罪行的认定能否成立,或者成立何种罪行以及罪行成立后如何科以刑罚。法院作为天然的中立者,通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保持国家利益和被告人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承担起维护法治和正义的使命。 一、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与效率的冲突和衡平 刑事审判的使命决定了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诉讼价值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价值”本是经济学概念,19世纪被延伸至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价值的解释是:价值即善,即值得人们向往和追求的善。诉讼活动本质上是建立在双方平等对抗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运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过程。赋予诉讼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给予双方平等的攻击防御手段,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且是为实现公正审判所必需的。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刑事审判程序的外在价值是指据以评判刑事审判程序在形成公正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刑事审判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据以判断刑事审判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的标准,即程序公正。对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学界存在多种观点,按照陈瑞华教授的观点,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主要有六项: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应充分而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程序参与原则);裁判者保持中立(中立原则);控辩双方受到平等对待(程序对等原则);审判程序的运作符合理性的要求(程序理性原则);法官的裁判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程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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