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概述了取保候审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介绍了我国关于取保候审方面的立法情况,找出了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即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取保候审在具体适用上较为混乱;完善的取保候审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建立,法律也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或取保候审被撤销时的救济权利。然后,介绍了美、英、日等一些外国的保释制度,以及他们的适用的范围和特点,并通过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相比较,找出了他们的共同点及不同点。他们的共同点是性质相同、目的相同、申请适用的主体相同、取保方式相同、附加条件基本相同。而不同点是理论基础不同、适用范围不同、适用对象所有不同、决定机关不同、有关变更与撤销保释的规定不同、能否救济不同。通过比较,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外国的保释制度本身也不尽完备,但其在保证刑事诉讼制度正常运转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必要借鉴外国在这方面的做法,以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借鉴美、英、日等国做法,采取排除式立法体例,明确取保候审范围,使之不致过于宽泛,且宜于操作。2、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一个“批保”部门,与人民法院一起行使取保候审决定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刑侦部门为具体执行机关。具体执行机关有权对取保候审决定提出异议、实行监督。审批机关可依执行机关的申请或依职权做出撤销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的决定。同时法律在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期限的同时,应要求公安机关原则上要在取保期间审结案件。3、建立完善的取保候审监督制约机制与救济体系。
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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