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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的法治逻辑———从错案追究制度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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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审判动态地反映着司法权的全部固有属性并具体地实现着司法权的基本职能。人民法院、法官的审判权力、司法权力以其审判权利、司法权利为前提。基于宪法和法律,作为法律过程的审判,因为本质上它是通过法官的法律本身的运作过程,因而就是法律本身。裁判作为法律过程的产品,无非是法律从抽象形式到具体形式的转化,是在个案的落实。在充分体现民主与集中的审判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过程和结果,都因为其具备法律的基本属性而为法律所当然确认,这也是在厉行法治的社会司法的权威赖以确立和其独立、完整、稳定、不可侵犯的固有属性需要一再强调之理性所在。诉讼法治之下的审判正是法治社会的保证和最后屏障。 关键词:错案追究 审判权 司法权 抗辩式审判 诉讼自治诉讼法治 民主集中制 错案追究制度一度在许多地方的人民法院推行。即使今天仍有地方的人民法院在实行这一制度[1]。错案追究制度旨在监督审判权正当行使,保证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办案。错案追究制度不属于立法范畴,只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制度,立法上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但《法官法》有关惩戒条款能否给错案追究制度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怎样提供支持以监督审判权正当行使,保证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办案却在法治逻辑上陷入迷乱,实践中错案追究制度也基本上流于形式,甚至被遗忘。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8年9月4日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法官法》有关惩戒条款具体化,而对所谓“错案”一词未予采纳和认定。然而,由错案追究制度引发的关于审判的法治的逻辑则是不容回避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对于人民法院、法官朝向法治的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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