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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规范化适用问题研究

[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对象、条件、范围,它是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办理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比较宽松的诉讼措施。由于它条件不高,适用范围较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取保候审措施滥用的情况。本文就为防止取保候审措施的滥用,使之规范化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取保候审 防止滥用 规范化要求变更 解除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要求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其在刑事诉讼中不干扰诉讼活动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为了保障刑事案件顺利办理、诉讼正常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比较宽松的诉讼手段,也是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的嫌疑人常用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由于它的使用条件不高,适用范围较广,运用起来方便灵活,所以,很受司法机关的欢迎,成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应用最广泛、最普遍的强制措施。但是,正是因为它的上述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最容易被变相使用或滥用。如何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已成为长期困扰立法和司法机关的一个难题。笔者结合执法实际,试就取保候审措施使用、变更、解除的规范化问题浅谈陋见,以供商榷。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条件、范围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两种情形:(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60条、69条、74条又分别规定了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况,即: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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