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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论文] 法理学这门学问之于新中国的发展,可以说一言难尽。解读这样一个历史,其头绪众多、线条杂陈,每个人的视角或有不同。我天性怠惰,不勤于爬梳材料,只得蜻蜓点水,以较为简略的方式检视其可见的表象背后的诱因。更确切说,我只想在本文中提出一些法理学发展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的源起谈谈个人的管见。这些问题始终伴随并困扰着法理学的专业研究者,迄今尚无清晰的答案。
如何看待法理学发展历史之“断裂”?
法学有制度依赖性,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也没有超越“制度的历史之域”。新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同样也是其法理学发展的历史。如果我们简化其每个历史阶段的具体情景的描述 ,那么就会看到一个重要的历史现象:法理学经历了一次学问传统的“断裂”。
中国的法理学有没有自己的学问传统?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更为宏观的认识框架。我在《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这篇文章中曾经提及“哲学家的法理学”和“法学家的法理学”的概念 ,但这些概念能否用在中国法理学之发展历史的考察尚待斟酌(假如我们把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学派有关法律的学说也视为法学理论的话,那么也许中国历史上有本土的“哲学思想家的法理学”)。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中国之“法学家的法理学”传统决非“旧学”传统的余绪,而是在“西学东渐”、西方法学知识传播,特别是现代大学设立法科之后才逐渐形成的,是西方法理学的知识传统和模式在中国引入的结果。整体上说,这个学问传统是在1900年以后才渐次明朗化的 ,并且带有英美和欧陆法理学传统影响的痕迹,尤以英美的风格影响为重 .尽管当时中国的法律学者在法理学研究上的原创性成果尚未形成规模,但确实也有像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吴经熊教授(John C.H. Wu,1899-1986)这样的法学家作为“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受到国际法理学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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