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论文摘要
建筑物因其价值大,不易移动、隐匿、毁损等特点,往往成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首选对象。对建筑物采取保全时,要仔细研究其各种纷繁复杂的情形: (一)对建筑物的保全应否包括土地使用权 对建筑物的保全应否包括土地使用权,其实质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问题。在具体实务中要区分三种情况:第一,当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致时,对建筑物的保全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第二,当二者为不同所有人所有时,只要建筑物属于被申请人所有,应当予以保全。申请人在向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有权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当土地使用权已被保全时,对建筑物进行保全是可以的。在处理时,土地使用权保全的申请人应当享有优先权,建筑物保全申请人可以取得所保全建筑物范围内相应的经济利益。 (二)建筑物未取得权利证书时的保全问题 被保全的建筑物必须为被申请人所有,但被申请人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权利证书时能否保全,应具体分析,关键要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合法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并实际占有建筑物。 (三)对建筑物诉讼保全的其他几种特殊情况 对同一建筑物可以分割保全;对联建建筑物,可对被申请人投资部分保全;违章建筑物中那些可以通过补办有关手续,进行权属登记,使其成为合法建筑的可以进行保全,而必须予以拆除的违章建筑物,由于其行将消亡,不能对其采取保全措施;建筑物租赁权能否保全的关键是保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承租权是否具有代位权、租赁建筑物是否具有实际价值,具备这两个条件,能保全;反之不能。 (四)保全范围的完善 保全的对象不能局限于有形的财物,不能局限于物权,而应扩大到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立法上在完善财产保全的同时,应对行为保全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 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保全范围
对建筑物进行诉讼保全是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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