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论文摘要》
贿赂是受贿罪的行为客体,它不仅对于认定受贿罪,而且对认定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确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很重要。各国刑法对贿赂作了不同的法律规定:有的国家对贿赂的形式不加任何限制,如前苏联;有的对贿赂的内容未加限定,如日本;有的直接规定为利益或报酬,如新加坡;有的明确规定为财物或其它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刑法将受贿罪的行为客体规定为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我国刑法对贿赂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一是财物说,认为贿赂即财物,不包括其它;其二为物质利益说,认为贿赂包括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但不包括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其三为利益说,认为贿赂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财产性或非财产性的不正当利益。三种学说各有其道理。影响贿赂范围的因素也很多,主要有传统观念,这一点从我国法制发展史可看到其变化。另外文化因素也很重要,贿赂解释的宽与窄,也与社会文化有很大关系。国情,一个国家的法律只能适合于一个国家的国情才能得以正确实施,另外对受贿罪客体的认识,以及对贿赂的司法认定与处罚也是影响贿赂范围的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贿赂的范围应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综合考虑,从理论上说,贿赂的范围应与贿赂罪的性质保持一致,贿赂的范围应该包括财物、物质性利益与非物性利益,这样可有效惩治贿赂犯罪。笔者建议:从立法与司法方面应解决几个问题:首先,在立法上需要重新设置贿赂罪的惩治体制,其次在司法上功能需要强化,最后,对贿赂罪的惩治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关系。因为只有建立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并健全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才能对国家公务员严加要求,并保证对贿赂犯罪惩治的有效性。
贿赂是受贿罪的行为客体,它不仅对于认定受贿罪,而且对于认定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贿赂,也就无所谓贿赂罪。所以,确立贿赂的内涵与外延,是认定包括受贿罪在内的贿赂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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