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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 |
[法学理论论言语] 美国是全球因特网的策源地之一,其研究、开发与应用计算机风格技术的历史已有30年之久。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大力推广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电子商务这种新的交易形式,使之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为了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美国的大多数州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注:本文所说的电子商务, 主要是指以数据电讯(datamessage, 包括计算机网络和各种电讯方式)为交易手段而进行的商务活动。而本文所谓的电子商务法,则是指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它实质上解决的是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诸如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的选定、认证机构的确立等,均属此类。),美国国会也正在就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案进行审议、辩论。研究美国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无疑对我国在电子交易方面的立法、司法与理论研究工作,都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立法活动概况及特点
(一)各州立法要览
美国的电子商务法立法, 是以各州的立法行动为先导的。 尤他州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 〔1〕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截止1999年9月本文写作之时,美国已有44 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2〕就是说美国除了有6个州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出台外,其余各州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了实质性进展。从数量上看,美国州一级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有近百部之多。〔2〕有些州在主干电子商务法之外,还有些配套的法规。 譬如伊利诺斯州除了《电子商务安全法》(illionis electronic commercesecurety act ), 还有《金融机构数字签名法》(financialinstitutions digital signature act ); 佛罗里达州在《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 signature act )之外, 另有《数字签名与电子公证法》(digital 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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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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