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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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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小论文] 1.所谓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不包括侵权责任、缔约过失所引起的债务。因为侵权责任成立之日就是此类赔偿债务应予履行的期限,合同无效、被撤销、不予追认之时或者裁决生效之时或者裁决确定的日期,为缔约过失引起的赔偿债务履行的期限。这些债务属于具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合同和法律未规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但依据债务的本旨、习惯、交易惯例能够确定该债务的履行期限的,在广义上也可以视为具有履行期限。例如,甲向乙糕点店定购月饼,明确指出要用于中秋节赏月,但未明确交付月饼的时间。于此场合,依据该合同的目的和生活习惯,应认定交付月饼的最后日期为中秋节白天。如果糕点店未于中秋节白天及其之前交付月饼,那么,诉讼时效期间自农历八月十六起算。 2.无履行期限的债务自其成立至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2年,有的已达4年、5年。此类案件已经发生多起,引起了法律工作者的注意。胡建勇先生发表了《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认定》一文(《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28日第3版),姜社教先生又著有《未约定还款期限,催款未果五年后才起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11日第3版)。两篇文章都坚持,无履行期限的债务在债务人未同意履行债务、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求过清偿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时效的开始不仅要考虑请求权的发生,也要考虑到请求权的到期。”对此,笔者表示完全赞同。同时,由于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包含着丰富的内容,上述二文未全部讨论到,讨论中所形成的某些结论也有进一步斟酌的余地。为使关于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的讨论开展下去,笔者撰写此文,抛砖引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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