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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困难帮助法律适用探析

[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 容 提 要

离婚困难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配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民事责任。离婚困难帮助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一方生活困难、相对方有负担能力两个要件。一方生活困难,是指没有收入或收入很低,且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在生活困难一方有赌博、吸毒恶习、不履行夫妻义务、侵占损毁夫妻共同财产、实施家庭暴力或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下,另一方不应予以帮助。受赠的财产不应纳入帮助财产范围,协议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可以判令提供帮助。没有住处是指离婚后,一方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仅能或难以维持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能负担买房支出和租房费用的情形。在我国现有条件下,以住房帮助应从严掌握。如果困难一方公开与他人同居或者再婚,则应当中止其居住权。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   困难帮助   法律适用
 

离婚困难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配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民事责任。离婚困难帮助在国外有不同的称谓,法国将其区分为两种情况: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离婚的情况下,称之为离婚后的救助义务,除此之外原因宣告离婚的称之为补偿性给付。与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新确立了婚前个人财产不变制,即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归原所有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然而,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中弱势一方的利益。为此,婚姻法确立了夫妻离婚困难帮助制度,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正确理解并适用该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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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f6h6     最后编辑:647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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