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 要
在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报刊杂志和受众之间发生冲突时,如广告的对我们视觉的无理冲击,受众大多采取忍让和回避,之所以没有人深究是因一方为普通公民,一方具有政府支持的垄断行业,力量对比玄虚。另外,由于该种行为社会影响大,电视收视的用户太多,由于侵害对象多,在实践中,有的人没有意识到被侵权而没有提起诉讼,有的人可能因损失不大而没有提起,也有的因不知如何索赔或考虑到诉讼费用等原因也未提起诉讼。更多的是没有人知道出现了不得矛盾适用那些法律条文。
关键词:媒介消费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 合同案件
媒介消费(Media Consumption),泛指获取和享用大众媒体的精神产品或传播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享有的消费越来越多,从而引起的纠纷及侵权行为也愈来越多,但一般公民大多采取忍让和回避的态度,不知怎么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从大众媒体三个方面入手,就《合同法》简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与大众媒体形成合同关系的几类媒介消费活动
在我国,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产生或可能产生合同关系的媒介消费活动,至少有以下3种情况:
1.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的付费用户与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有线电视提供服务的规则,用户要获得有线电视的服务,需要先向有线电视台申请,缴纳费用,有线电视台接纳申请,收取费用之后,应给用户安装接收装置并发送信号。这是一个完整的要约、承诺过程,其中用户的申请是邀请要约,有线电视台提出的费用标准是要约,用户同意按照被告提出的费用标准交费,就是典型的承诺。经过这样的要约承诺,用户与有线电视台就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线电视台未能遵守合同的约定,为用户提供合格的服务,有线电视的用户(媒介消费者)可以依……
<<<<<全文未完,本文约7119个中文字,未计算英文字母、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