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 容 摘 要
我国的婚姻立法起步较晚,有许多不足待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理应属于身份法的范畴,但其内容又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制度,它又脱离不了财产法的性质,因而夫妻财产制是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的交叉点上的法律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加之在商品经济社会,财产交易频繁,夫妻一方难免与第三人有财产法上的行为,该夫妻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也须有特别规定,以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其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和法律适用做了粗浅的阐述。主要就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及夫妻约定财产制之规定,对其具体概念、性质、内容及其法律适用原则,进行了详细的理解和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制、特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从形式上构成了比较完善和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它们相辅相存,互为补充,在实践工作中,认定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情形下,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即有约定财产时,适用约定财产制度,无约定财产时适用法定财产制度,而法定财产制度中又要考虑个人特定财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使我国婚姻法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家庭矛盾和争端。
目 录
一、论文提纲 ………………………………………………………1 二、内容摘要 ………………………………………………………2 三、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3 四、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 ……………………………………3 五、夫妻共有财产制 ………………………………………………3 六、夫妻个人财产制 ……………………………………
<<<<<全文未完,本文约8889个中文字,未计算英文字母、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