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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我见

[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容摘要]夫妻作为婚姻家庭中最主要的主体,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逐渐转变,家庭矛盾时有发生。传统习惯认为,夫妻间的家庭矛盾一般由自己协商解决,除非因特殊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受害方才有可能得到民事救济,这实际与婚姻的立法目的相饽。修订后的婚姻法弥补了这一立法上未明确的缺陷,第四十六条确定了夫妻双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使司法机关进一步对相关案件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是我国立法进程加快的体现,使法律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可基于损害赔偿范畴,在离婚时或在一定条件下无过错的当事人方,就精神方面或者物质方面所受损害请求的赔偿,这一制度应值得提倡,这符合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关键词]离婚    损害赔偿    法律使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夫妻作为婚姻家庭中最主要的主体,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难免发生矛盾和冲突。传统观念认为,家庭矛盾一般应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除非夫妻间的侵权超过必要限度,而导致离婚,无过错的受害方才可能得到民事救济①。其实这并不符合婚姻的立法目的。间的侵权行为进行民事救济。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进一步保护,使司法关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是我国立法进程加快的体现,也是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②。当事人可基于损害赔偿范畴,既可以就物质方面所受损害请求赔偿,也可以就精神方面所受损害请求赔偿。该制度在涉及实务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此进行浅见。
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有特定侵权行为,导致双方离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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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f6h6     最后编辑:647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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