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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效婚姻的法律适用和审理

[法学理论论言语]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无效婚姻的特征:一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是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在现实生活当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现就这四种情形遂一分述:

  (一)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虽未登记结婚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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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f6h6     最后编辑:647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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