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 要]知识产权学界围绕归责原则引发的讨论, 与其中“责”之所指密切相关。从表面上看, 这一争论异常激烈, 但如果明确归责原则之“责”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则各方见解并无对立。因此, 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 应强调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 明确归责原则的“责”, 仅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非泛指各种民事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即更具必要性。
[关键词]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讨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问题时似乎无法不论及归责原则及其适用。惟其如此,却导致了对归责原则适用范围的不适当扩大。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应当仅限于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考量。换言之,只有在对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判断时,才有必要将侵权行为人主观的过错作为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在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没有直接关联的场合,比如在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或者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其他的民事责任时,不应当顾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与归责原则并无必然联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法为限。
(一)
归责原则的概念,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之适用,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似乎重要得不言而喻,无需画蛇添足多作限定。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对侵权行为法进行研究、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和审理时,归责原则的讨论自觉不自觉地被提高到了就侵权行为法整体而言的层次。理论研究中,学者以“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为题展开论述;①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时,也常见这样的表述:“民事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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