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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
  [摘 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因此,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为了避免因概念不清给司法实践带来的盲目性和任意性,研究和探讨独创性的界定标准,是当前著作权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英国、法国和美国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和理论上的观点,从分析不同标准的利弊入手,提出我国宜采取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相结合的标准,即原则上采取“智力投入”的标准,在特殊类型的作品中,则应当 针对作品的特点,在“智力投入”的数量上采取或严格或宽松的判定标准。     [关键词]知识产权 著作权 独创性     一、前言     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是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关键。作为一种通行的做法,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没有在立法上对独创性进行定义或给予解释,这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作品的独创性带来了困难,也造成了判定标准的不稳定性和不统一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已经10余年,在立法没有明确解释独创性的含义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不一,不仅在不同类型作品独创性的界定上存在分歧,而且在同类型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上亦有所差别。理论界更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类型作品亦不断出现,导致独创性的界定更加困难。因此,为了避免因概念不清给司法实践带来的盲目性和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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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f6h6   时间:200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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