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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趋势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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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论文] [摘 要]本文参鉴现代各国对监护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趋势作一番探析,从监护与亲权分立、构建成年人监护制度及增加监护人权利三个角度提出我国监护立法完善之建议。
[关键词]监护 亲权 成年人监护 监护人权利
监护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该制度的规定却显得粗糙简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立法技术的进步逐渐不能适应需要。时下正值民法典制定契机,有必要对其进行发展完善。在未来的监护立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处理。
一、监护与亲权的分立
我国监护制度最遭学者们非议的莫过于监护与亲权混沌一体。该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的第二节, 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中父母只是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这种未将监护与亲权加与区别而普遍适用于亲子与非亲子的大监护体制受到了激烈的批评。学者们认为亲权与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亲权定义为:“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1]”;其要点为:其一亲权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其二亲权权利两端对象分别为父母和子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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