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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科毕业论文] 摘要: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的有效调节工具(现代化的担保物权制度必须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设计,为此,我国应当对现行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地检讨,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安排担保物权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关键词:担保 担保物权 现代化
市场的本质是交易,无交易便无市场。我们通常所谓的交易,如果从民法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债,即合同之债,或称契约之债。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债权制度的高度发达。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交易,都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为了保障交易预期目的的实现,往往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其中,通过设定担保物权,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债务的履行,便是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因此,债权制度的高度发达必然会导致担保物权制度的高度发达。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民商法体系中,担保物权制度可以说是民商法体系,特别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例如,在日本民法典中,物权编共244条,其中,担保物权就占 125条,比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制度的总和还要多。除民法典的规定以外,日本还制定了汽车抵押法、抵押证券法、企业担保法、工厂抵押法等单行的担保物权方面的法律。德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部分共240条,担保物权部分201条。担保物权所占篇幅与所有其他物权法条款的总和基本持平。由此可见,在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中,担保物权制度都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现代市场经济基本特点及其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但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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