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效率违约理论,从其与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的关系、违约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以及效率违约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冲突几方面入手,进行了分析。并指出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方法——即在商事合同中适用,从司法实践出发, 采取从具体到一般的进路。
「关键词」效率违约、实际履行、预期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商事
一、 效率违约制度简析
效率违约(theory of efficient breach),又称为有效违约,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一种违约理论。它的含义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因违约带来的收益将超出己方以及他方履约的预期收益,并且针对预期收益的损害赔偿有限,使之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有盈余,违约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此效率违约的定义及下文中的构成要件是本文作者根据波斯纳的理论归纳得出,请参见 [美]理查德?A?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这一理论早已为我国学者所注意,并在各种论著中提及,但有些未作深究,有些认为这一制度不尽合理,还有一些学者并没有全面理解这一制度的构成要件。我认为,波斯纳的效率违约制度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一、当事人违约的收益超出己方履约的预期收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违约的首要动机。
二、当事人违约的收益也将超过他方履约的预期收益。很多学者并未注意到效率违约的这一构成要件,反认为效率违约虽使违约方获益更多但却使非违约方的预期利益受损,因此效率违约总体上并不经济。实际上这是一个误解,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最早提出效率违约的概念时,就严格地要求考虑合同双方的利益状况,而不仅仅是一方获利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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