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违法当事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为惩治处罚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如何理解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定的民事制裁措施,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民事制裁的性质和作用
民事制裁,就是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它是国家对民事活动实行必要干预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同一切民事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斗争的法律手段,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
民事制裁的作用,就是为实现民法的主要任务服务,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
我国民法的主要任务,简单地讲,就是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以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民法的任务是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实行制裁处罚,其目的正在于通过对民事违法行为人实施应有的民事处罚,使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教育,从而减少和防止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实施我国民法的任务。
二、民事制裁的特点
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民事制裁具有以下特点:
(一) 民事制裁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民事制裁作为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措施,是与民事、经济审判相联系的司法活动,是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职权,是国家干预民事活动的具体体现。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代表国家依法对具有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行为的当事人实施惩罚,而且下级法院的制裁决定还应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享有民事制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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