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是一项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从立法形式上,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当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的情况下,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在这里,我们主要就约定财产制 进行一下探讨:
一、 约定财产制 1、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 只是在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在第一条进行了弥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异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无效,”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可以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无争议的,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以及如果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情形,解决了当时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实践问题。但并未写入《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对《婚姻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以 的形式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的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做清偿。 2、对以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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