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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赔偿的法律适用

[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容摘要: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确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宜于使无过错方心理上得到平衡,减轻或抚平其心理上的痛苦,从而确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侵害配偶权利的过错方,也具有警示作用,并为追究其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具备以下条件,一方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受害方受到损害、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请求人无过失。

关键词:离婚  损害赔偿  精神抚慰  法律适用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重大举措,不仅强化了婚姻法律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制,也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现在主要应当将关注的目光集中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上来。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有之的救济性法律制度。早在1791年法国《宪法》中就曾规定“法律视婚姻为民事契约”,基于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因过错违反婚姻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早明文规定离婚过错赔偿的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其次是1920年的北欧诸国的婚姻法,1931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日本民法虽无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明文规定。但学说判例均承认离婚损害之存在。①
长期以来,我国未采用婚姻契约理论,婚姻家庭方面的关系虽然也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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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f6h6     最后编辑:647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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