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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归责原则 |
[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容摘要 法律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对过错方的行为给相对方造成的财产、身体以及精神上的伤害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补偿,使相对方不致因为财产上的原因而使离婚诉权的行使遭到限制。离婚时的损害赔偿从性质上说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可以从婚姻缔结后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婚姻立法本身三个方面来考虑。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身体的、精神的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立法取向为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要求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较困难,为保护相对方的利益,我认为应结合过错推定原则一起适用。
关键词 离婚 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过错方 过错推定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该修正案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原有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在婚姻法的建设和完善上取得阶段性的成就,为调整新阶段婚姻家庭关系中各种情况提供了新的依据。修正案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等离婚救济制度,使无过错一方(弱势一方)得到相应的救济、补偿和安慰,这样就消除了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带来的许多顾虑,从而拓展和深化了婚姻的“离异”自由空间。[1]
本文拟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性质的分析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略做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
法律设置离婚损害赔偿是要就已造成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害以物质的形式对受害一方予以补偿,让受害一方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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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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