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 容 摘 要 我国的改革开放以来,因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长期通奸,姘居甚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而导致夫妻离婚的现象日益突出。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现象的惩戒作用十分微弱,如果当事人未达到重婚罪的程序往往逍遥法外。由于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所得税利税制度极不完善,而且大多数夫妻又衽夫妻共同财产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分居夫妻共同财产可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判决原则缺乏慎密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完善对保障离婚自由和追究过错方民事责任的必要调节器控手段。
[关键词]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我国的改革开放以来,因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长期通奸,姘居甚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而导致夫妻离婚的现象日益突出。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现象的惩戒作用十分微弱,如果当事人未达到重婚罪的程序往往逍遥法外。由于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所得税利税制度极不完善,而且大多数夫妻又衽夫妻共同财产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分居夫妻共同财产可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判决原则缺乏慎密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完善对保障离婚自由和追究过错方民事责任的必要调节器控手段。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就该问题加以分析。 一、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解析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概念之前,笔者认为精神损害的概念范畴是: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而对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全的非物质利益。通常情况下,以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而对人身权的侵害,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常见的有:死亡、伤害(包括残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等。死亡可能使前者的近亲属产生精神损害;伤害可能使受害人本人和其亲属产生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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