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当中,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根据起因、事态的发展过程按责承担赔偿责任,按比例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为混合过错责任,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在近几年当中,这类案件有增无减,尤其是对比较突出的共同损害侵权及医疗纠纷案件,法官办理这类案件感到头痛,律师接受委托后也感到棘手难办,究其原因,问题往往在于证据的收集难度大,证据效力的认定与审查也很难区分,一部分受害人由于没有收集到证据或收集的证据不力而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赔偿,使很多受害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同时,这种情况的产生与《宪法》、《民法》等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以及“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规定相背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详细列举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具体情况,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6项规定的进一步完善。该规定的实施,为相关案件的及时、公正、公平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本文就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适用进行探析,分别从当前举证责任适用原则的现状、民事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当前举证责任适用原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庭审方式的改革,加大了受害人举证责任的力度;二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增加受害人举证的困难;三是《证据规则》的出台,使民事赔偿案件受害人的举证更加困难。以上三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民事赔偿案件的一些受害人由于没有收集到证据或收集的证据不力而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赔偿,显示了法的不公平性。本文从《民法》的立法宗旨和法的发展趋势,阐述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具有必要性;从理论和实践中的探析,阐述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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